曝光台丨无证经营农药,罚!

文摘   2024-10-21 12:50   云南  


以下是正文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之道、立身之本,更是治业之基、兴业之魂。本期曝光台,通报一起无证经营农药的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动诚信守法经营环境建设,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基本案情


开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羊街乡李某某种子化肥经营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部进门过道堆放着2个品种批次的农药、其仓库堆放着18个品种批次的农药,且当事人李某某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采购记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农药分别进行清点和登记,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和扣押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作出了查封(扣押)的决定,对涉案农药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


当事人羊街乡李某某种子化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以及农业农村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经营的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项,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执行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津彪®甲霜·噁霉灵”等农药122瓶;“果旺®氯吡脲”等农药1026袋;“猫将军®溴敌隆(限制使用)”136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零伍元整(¥705.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2、3两项共计人民币伍仟柒佰零伍元整(¥570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案件,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国家对农药管理的相关法规,还扰乱了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究其原因,在于其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为追求利益丧失诚信经营的底线,最后受到相应的处罚,得不偿失。诚信经营,从“心”开始,广大经营者应自觉履行合规经营主体责任,依法取得经营所需证照,合法合规经营,一起携手共建一个诚信守法、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药要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编提醒各位经营者

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环境


来源丨开远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丨代艳华

值班编委丨普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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