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出台《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西藏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49号令)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纳入举报范围,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纳入举报范围,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纳入举报范围,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受理办结的,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举报奖励按照查证属实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低额度不少于2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1000元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94-5913668
巴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94-5831355
工布江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94-5412299
察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94-5432159
墨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94-5490429
米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94-5452238
波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94-5424941
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94-546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