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性骚扰、职场性别歧视该怎么办?农村女性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大众传播媒介在报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女性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共三十八条,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做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立法“小快灵”
安徽省妇联相关负责人向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表示,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责任,充实了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方面具体内容,为安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修法过程突出了安徽“小快灵”立法特色。《办法》不重复上位法的体例、不照抄上位法的条文,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使地方立法更务实、更接地气、更管用。
公共场所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办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进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及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办法》规定了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救济措施。明确大众传播媒介不得非法报道受害妇女姓名、肖像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聚焦职场性别歧视
《办法》新增了培养女性人才的规定。明确,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讨论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办法》还新增了支持生育规定。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女职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