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宣传(二)

文摘   2024-10-31 17:03   贵州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欺诈骗保

   --这些事不能做,后果很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是“养老钱”、“保命钱”,基金安全事关每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人存在侥幸心理,企图冒领、多领社保待遇。



以下行为涉嫌违法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骗取社保违法

必受严厉制裁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骗取社保违法,必受严厉制裁!!



END


                             


来源:网络整理编辑

编辑:张霞

审核:代有余

监制:韦世超





你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喜欢!

荔波人社
为公众提供荔波人社领域的权威资讯及便民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