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审查、镇(乡、街道)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依申请受理。
对具有当地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以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退役军人证明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导致生活困难的佐证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2.主动发现受理。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及时核实辖区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或其他优抚对象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批程序
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专人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须有 1 名以上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正式干部和 1 名以上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参加。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辖区内所有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核信息开展核实抽查,抽查面不低于申请临时救助对象总数的 30%。☞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由镇(乡、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向申请人进行说明。
2.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当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涉及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的审核情况应及时张榜公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要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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