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征收补偿安置!最新通知!

政务   2024-12-09 15:38   安徽  


今天

市政府网站发布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阜阳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阜政秘〔2024〕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阜阳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颍州区(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颍东区、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安置项目立项、资金、规划、用地、建设、分配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协同做好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阳光公示和跟踪审计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研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落实征收信息公开要求,规范使用补偿安置费用,完善档案管理。


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地点、安置时限等不能明确落实到位的征收项目,不得启动征收工作。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项目补偿总费用的1%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经费参照执行。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补偿登记等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

(二)突击装修房屋;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四)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位置、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开展现状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确认,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确认调查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对调查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时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被征收人(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及与被征收人(户主)的家庭关系、住宅建筑面积及有效面积等,并注明投诉举报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村(居)委会对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和人口等情况进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补偿政策和项目方案对补偿安置进行全面审核。被征收人对农村村民住宅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的,安置方案还应当包含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拟安置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的,安置协议还应当包含补偿方式和标准、补偿金额、安置对象、安置方式、拟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按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视为补偿安置对象:


(一)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

(二)胎儿(凭出生医学证明领取补偿安置);

(三)征收安置对象的配偶、未婚子女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且未享受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安置政策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为补偿安置对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补偿安置人员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之日。


第十六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按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有效面积按照人均60平方米计算;

(二)经依法批准建设或不动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住宅,按照批准或证载的实有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因私自分割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住宅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的,应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农村村民住宅不予补偿: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二)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

(三)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八条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应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安置(含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方式。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且不能重复享受安置政策。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所在区域周边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人均45平方米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重置价予以补偿。


(二)实物安置(含房票安置)。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重置价予以补偿。也可采取将补偿价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商品房源库中自行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三)宅基地安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可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有效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宅基地的价值按照区位、面积进行差额互补。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村民在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上自建安置房屋。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户可以按2300元/平方米增购45平方米安置房屋:


(一)子女出生在2016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家庭,且未再生育的;

(二)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新婚未育家庭。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重置价、附着物的补偿参照附件标准执行,室内装修按有效面积200元/平方米补偿或按附件标准执行(突击装修除外),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对征收时被征收人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公示无异议,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营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可参照当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与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


货币补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10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物安置的,自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4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政府责任超过36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住宅有效面积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确定有效面积后的剩余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自拆补助,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的住宅,配合征收工作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自拆补助。属于唯一住宅的,每户可以按综合成本价购买一套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重点项目、采煤沉陷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15〕30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辖区房屋征收工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秘〔2017〕61号)同时废止。《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20〕155号)文件中关于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征地批复的项目,按照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件:1.阜阳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2.阜阳市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装修补偿标准




来源 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邓茹梦 责编 杨丽丽 审核 刘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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