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聚焦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业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2024年9月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车业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2辆、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车业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识的简图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从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12辆电动自行车,其中型号为TDT20Z的电动自行车7辆,购进价格860元/辆;型号为TDT28Z的电动自行车3辆,购进价格880元/辆;型号为TDT808Z的电动自行车2辆,购进价格900元/辆;尚未销售。经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二、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销售维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8月29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电动车销售维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3元、罚款585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4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销售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购进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3辆,进价为749元/辆,以1300元/辆的价格销售,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65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三、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单某某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10月18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单某某非法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6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单某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不符。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4辆,产品合格证标注该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别为锂电蓄电池,生产企业为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48V20AHh。当事人将其中1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改为使用某派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型号为6-DZF-20,电池型号与生产合格证明标注信息不符。当事人的改装行为导致蓄电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构成改装蓄电池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已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四、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大新镇某电动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8月28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太和县大新镇某电动车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8394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10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测 机构对太和县大新镇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日自太和县某电动自行车代理商处购进上述4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1300元/辆,销售价1399元/辆,其中抽样检测1辆、备样1辆,厂家召回2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五、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12月5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辆、罚款7475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18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测 机构对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4日从无锡某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TDR9760Z的电动自行车3辆;2024年7月17日从湖北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TDR8409Z的电动自行车2辆,均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 | 邓茹梦 责编 | 杨丽丽 审核 | 刘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