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头戏来了!住建部:11月起,全面处理挂证!

职场   2024-11-01 20:15   山东  
来源:住建部、各省市住建部门、罗兄等

8月3日,住建部联合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已执行2个月

11月起,各级住建/人社部门,将开展全面排查!如果说11月之前是“坦白从宽”阶段,那么,11月开始,重头戏就要来了查社保、查公积金,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住建部通知如下(原文可下滑至文末查看):

8月3日,住建部联合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排查时间及手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排查。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严肃处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 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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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发文:严查挂证!

浙江:11月起,查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昨日(10月29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省建设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对全省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开展全面“挂证”排查!
  • 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

  • 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11月起,重点核查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0月)

  • 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企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报送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 自查自纠期间,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 全面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全面比对排查。

  •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 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处罚
  • 对违规“挂证”人员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同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并用于资质申请(含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变更)已获批的企业依法撤销相应行政许可、限制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对申请资质未获批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限制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人员,以及使用频繁变更注册人员的企业列为异常监管对象并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 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函告其实际工作单位。

  • 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

附件(需要可点此下载):

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docx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行为自查自纠阶段处理情况汇总表.docx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docx 

广东:开展全省“挂证”专项治理!全面比对排查社保、公积金!

9月6日,广东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
01

排查时间及手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

  • 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1.全面排查。

  •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严肃处理。

  •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 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02

从严查处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 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并且,10月10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开通“挂证”专项治理系统,可以查询是否存在“挂证”情况

江苏:自11月1日起,严惩“挂证”等六种行为!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对发生六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意见》,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六种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核实后,可以认定企业发生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应“六种情形”,应当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级主管部门业务系统监测、行政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过程中,被发现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完成项目咨询服务需要投入的人力、管理等合理成本的;

(二)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被依法记录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企业信用档案的;

(三)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投诉或者举报后,被我省各级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与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管理水平等明显不符,特别是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社保存疑以及长期不在岗等情况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大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相应质量标准1.5倍的;

(六)仅收取管理费,未对其分支机构的成果文件质量、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等进行统一管理的;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或信用档案信息等开展监督检查不配合的,特别是实际已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以逃避监管的;未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迟报、拒报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情形的。

重点监管措施
  • 各市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内发生“六种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各市年度重点监管清单。

  • 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对重点监管清单上的企业组织1次检查

  • 各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初通报1次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 发现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等。

山西:四库一平台业绩录入大调整,这种情况信息将直接删除!

7月23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人员信息登记时限的通知》(第865号)。

遏制不良企业违规占用他人信息、严厉打击从业人员违规挂证的行为,现对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人员信息登记时限做出以下调整:

  • 一、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录入但未上报的7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 二、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未审核的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 三、针对企业已进行人员信息上报但地市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30个自然日后自动对该企业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删除

删除后的人员信息可重新在企业进行登记录入。

福建:违规“挂证”期间以挂证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

福建“基本养老保险”这一招直接抓住了挂证人的脉门从心理上和行动上给对方双重施压。

现在是自查自纠,这个时候主动注销,可视情况不再被追究相关责任。

如果你觉得你是那个不会被查出来的幸运儿,那么不好意思,一旦被查出来,那就是顶格处罚:三年不能注册,以挂证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

而缴费年限直接决定了你什么时候退休……

江西:于10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确保本单位不存在“挂证”人员。

......


各省市"挂证”名单相继出炉

近日,多省市"挂证”名单相继出炉,注册建造师占绝大比例,成为重灾区


  • 河南:18050人涉嫌“挂证”(被系统标注任职信息异常);
  • 天津:排查出2505名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
  • 海南:1049名建造师“挂证“;
  • 西藏:848家企业,上千人“挂证”
  • 四川:“双随机”检查,查出1064名注册建造师“挂证”;
  • 宁夏银川:886人“挂证”!其中789人为建造师
各地查“挂证”进入白热化阶段,河南、河北、银川等地使出绝招,除了核对社保信息和公积金信息外,还增加核对B证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住建部《通知》,自查自纠阶段仅剩半月,11月起,将进入全面排查阶段,此后将有更多省份公布“挂证”名单。
挂证的罚款标准出来了

前段时间,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人证合一情况核查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1. 近期,住建部对全国范围内B证和建造师证“两证不合一”问题进行通报,我省5837名人员存在此类问题。

  2. 对于查实人员倒卖、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5000元不等的罚款。

  3. 利用电子证照模块下的“安管(B)注册单位一致性预警详情功能,动态监测注册地在本地建筑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两证合一情况

【罚酒三杯】的处罚,警示为主,惩戒为辅。

这里,是撤销证书,3年不允许注册之后第一次提及罚款,当然,这种数额,真的就是警示罢了,当然有法不责众的考量在里面!

住建部通知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排查。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严肃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注销等手续,保障专项治理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开展。

(三)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五)完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性文件。同时,结合地区实际,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合理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工作报告,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对部分地区开展现场调研,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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