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来源: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整理:小博
一、招聘计划
二、招聘对象
三、招聘基本条件
6. 公安部相关招聘公告中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方式及报名程序
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请登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人才招聘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并妥善保管。参加考察考核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五、现场资格审查(复审)
应聘人员在来我单位参加考察考核(学术评估、课程试讲)当日,先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项、要求,通过我单位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六、心理素质测评
应聘人员按照我单位工作安排,在指定地点登录测评系统进行心理素质测评。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不计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参考。
七、考察考核
考察考核总成绩=学术评估成绩×50%+课程试讲成绩×50%,保留两位小数。考察考核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核情况分批组织;同时,在此期间,根据应聘的优秀博士人才具体情况,也可组织单独考核。未入围体检和政治考察、但符合其他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调剂到相应招聘计划未满的岗位,按照考察考核总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政治考察人选。
八、体检和政治考察
九、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我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经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人员,我单位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十一、相关待遇
聘用人员具有公安部直属单位事业编制,评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规定享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同时,根据毕业院校、学科及科研成果等情况,享有总额最低20万元、最高40万元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基金。
十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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