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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六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
第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八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定作人 (是 / 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 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第十二条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 (大写) 元。
第十三条 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 (大写) 元。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六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 (是 / 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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