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刑事案件中认定“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

百科   2025-01-20 08:30   河南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汇编

民法典 | 法律大全 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点击领取➤起诉状范本大全  律师公检法司交流群

点击领取➤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历年指导性案例汇编,共126万字!

点击领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民事卷1-4册 

问题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否扣除成本?

答疑意见:对于刑事案件中认定“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非法经营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并用“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表述的,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扣除成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系单独使用“违法所得”数额,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一般不扣除成本。《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以下简称《办案指引》)所规定的“对于违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也体现这一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办案指引》并非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对于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可以参考《办案指引》的规定。但如认为《办案指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案件审理需要的,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因此,对于个别采取交易形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如不扣除成本可能使得案件处理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例如,被告人支付五千元购买个人信息后加价二百元卖出的,或者支付五万元购买个人信息后加价五百元卖出的,是否扣除其所支付的对价成本直接关涉是否入罪和升档量刑,不予扣除似不合常情常理。

咨询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李伟威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李振华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推荐阅读:

点击领取➤ 国内律师协会办案业务指引合集汇编.pdf

点击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41批236个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收藏】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大全(共 303 件: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在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赞”“在看”!这样您就能在第一时间看到我们的推送啦,谢谢!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更多精品法律资料

法官讲坛
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平台!30万法律人共同关注,每日分享民商事为主的法律实务干货文章和法律界趣事美文,利用碎片化时间学习,你也能成为法律大咖 !打造法律人的精神家园,欢迎加入!让我们一起成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