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来源 来源:刘海律师
前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3册)》一书的《财产保险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中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时先被抛出本车,再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并导致伤亡的,一般不能视为身份转化,不构成“第三者”。
上海高院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
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1)在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被本车撞击、碾压受伤;(2)事故发生瞬间,车上人员已脱离本车车体,空间上处于车体外;(3)车上人员与承运人不存在运输合同、搭乘关系等法律关系。“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身份不可转换,事故发生的瞬间时间点、空间节点等标准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查证。可结合受害人与承运人存在的法律关系来判断车上车下,即如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搭乘关系,不论事故现场的位置如何,宜认定该受害人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正常下车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可以认定其身份已经转换为本车的“第三者”;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被抛出本车,一般不应认定其为本车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发生事故时先被抛出本车,再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伤害并导致伤亡的,一般不能视为身份转化,不构成“第三者”。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某民、张某兰与张某涛、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8月14日,张某涛驾驶重型半挂车沿24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04KM+900m处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自救车道,后该车冲出自救车道坠入崖下,致车上乘客张某某死亡,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登记所有权人为福永公司锦界分公司,该车系张某涛以分期付款方式在福永公司锦界分公司购买,车款未付清前,该公司保留所有权。该车在平安财险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0万元每座,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死者张某某的近亲属张某民、张某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4060.58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主要的商业险种之一,主要功能是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的损失。本案死者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肇事车辆上的乘坐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虽能证明张某某死于涉案肇事车辆之外,但并不能证明张某某遭受到肇事车辆的碰撞或碾压。申请人主张死者张某某为交通肇事的第三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故原审判决认定死者张某某为车上乘坐人,适用涉案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判决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6、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人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机动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2、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16、如何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以及受伤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被甩出车外而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因甩出车外后又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上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主张其不属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