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轻则行政处罚
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临近年底
又到了烟花爆竹产销旺季
现公布以往4起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提醒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
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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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8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陈镇工作人员通过巡查发现,义乌市某日用品商行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250箱/250千克,其在销售点实际储量为400箱/370千克,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2024年1月29日,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对该销售点作出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陈镇工作人员通过巡查发现,义乌市某烟花爆竹销售点核定储量为140箱/140千克,其在销售点实际储量为150箱/150千克,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2024年3月1日,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对该销售点作出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1日,违法行为人石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非烟花爆竹运输专用车辆将“喜洋洋”“幸福时光”等烟花爆竹运送至烟花爆竹销售点,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经称重,烟花爆竹重量为304.6千克。
2024年2月21日,义乌市公安局对石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3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非烟花爆竹运输专用车辆将“吉祥满地红”“开门红”等烟花爆竹运送至义乌赤岸镇碧桂园小区旁,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2024年2月4日,义乌市公安局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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