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查处3起食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美食   2024-10-28 20:47   甘肃  

今年以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热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部署开展了多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食品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公布第二批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肃州区鸿发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29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肃州区鸿发水果店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发现某品牌花生仁酥糖,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3日,保质期120天。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肃州区平升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4年5月7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肃州区平升餐饮店监督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货架上发现某品牌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523,保质期至20231122;某品牌辣椒精油,生产日期20230301,保质期12个月;某品牌深海紫菜,生产日期20220920,保质期18个月;某品牌鸭血,生产日期20230501,保质期12个月;某品牌红番番番茄调味酱,生产日期20221127,保质期15个月;某品牌肉香粉,生产日期20230307,保质期12个月。该店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肃州区茗香茶庄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6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肃州区茗香茶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金荞麦茶外包装标签显示:金荞麦简介“常饮可清除体内垃圾,改善微循环,美容养颜,瘦身减肥,益气提神,预防中暑,防癌抗癌,降三高,调理身体机能,促进新陈代谢,改善睡眠质量,提高生活品质”。某品牌菊花甘露茶外包装标签均显示:菊花甘露茶,美容养颜,清热解毒。“其口感清香甘醇,滋味清甜,具有生津止渴,疏肝排毒,提神醒脑,健脾和胃,润肺除痰,延年养颜等功效,对于咽喉痰阻,大便秘结,小便短赤也有一定的改善效果。常饮本品能提高人的免疫功能,达到预防保健的良好作用,对胆固醇、血压、血脂、血糖超标的症状起到良好的改善效果,是当前同类产品中一代创新稀品。”,以上2种食品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证件,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无进销货记录。

该店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该店不能提供经营的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对该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给予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肃州区市场监管局

最美肃州
最美肃州官方账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