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发布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新政8条!

民生   2024-11-24 21:0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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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

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哈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新政8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一、缩短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期数。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建户满180天,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核定倍数。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核定倍数由20倍调整为25倍。


三、提高租房提取职工贷款核定额度。


我市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额度时,可将申贷时点当年及上一年度内累计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四、优化公积金贷款购房地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在哈尔滨市主城6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购买自住住房的,按主城6区范围进行套数查询认定;在哈尔滨市其他区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购房所在区县(市)范围进行套数查询认定。


五、放宽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取消商转公贷款“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支持缴存人在哈尔滨市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六、扩大商转公贷款受众群体。


支持异地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哈尔滨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七、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龄。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期限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八、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多子女家庭在哈尔滨市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上浮 30%,即单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4万元,双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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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哈尔滨发布

《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其中对购房补贴政策进行完善

一起来看看


在哈购房补贴期限延长


根据《措施》,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同时,对非哈尔滨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哈尔滨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措施》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


同时,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此外,根据《措施》,相关补贴有效期将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购房补贴相关原文


节选之《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三)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四)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五)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同时符合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

(六)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七)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分别享受第(六)项和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补贴。

第(三)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项至第(七)项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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