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台楼市新政
购房补贴期延长,商贷首付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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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哈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哈市下发了《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强化供应结构、延长优化补贴举措、提高住房品质、扩大金融扶持力度等方面推出多条新政。与此前政策相比,本次新政除了延续了购房补贴之外,还推出了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限价机制,并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在提高住房品质方面,措施还提出加快优质地块的供应节奏,满足好房子、好小区开发建设需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等一系列新举措。
根据《措施》,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同时,对非哈尔滨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哈尔滨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措施》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
同时,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此外,根据《措施》,相关补贴有效期将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措施》,哈市将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同时,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限价机制。
《措施》鼓励并逐步推广符合条件的保障房运营主体参与“以旧换新”以及收购二手住房,可对外出售、出租或用作保障性住房等。同时,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出台相关措施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
《措施》发布之日起,对土地出让金核收事宜按以下方式办理:对项目用地地价评估应按地块容积率上限评估测算土地出让金。对企业无偿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的首层架空层、景观亭廊、住宅室外连廊等,不计入地块规划条件容积率核算、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并按划拨性质予以登记。
同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经批准建筑面积未到达《规划条件》容积率控制上限的,土地出让金不予调整。
根据《措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后,不动产部门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履行情况,为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土地不动产登记前应完成权籍调查,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实施不动产现场踏查的环节。针对建设项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2018)或有关规定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接受单位的配套设施,在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后,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无条件完成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
根据《措施》,哈市将加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一是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二是多子女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予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
同时,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缩短公积金贷款缴存月份,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的条件缩短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
二是增加公积金贷款余额核定倍数,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由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调整为25倍;三是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缴存人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期限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四是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多子女家庭在哈尔滨市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上浮30%;
五是持续实施租购并举支持政策,哈尔滨市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将当年及上一年度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六是放宽商转公政策“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支持缴存人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政策;
七是扩大商转公贷款受众群体,支持异地缴存人在哈尔滨市购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八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更大力度惠及公积金贷款职工。
根据《措施》,要切实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优化完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机制,推动合规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应进尽进,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附加其他条件慎贷惜贷,对进入“白名单”的项目要应贷尽贷。同时,对于不积极、进展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单位建立通报约谈机制。
此外,还要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的政策,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平台作用,参与股权收购、项目盘活等保交楼、保交房重点工作任务。
《关于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原则,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围绕强化供应结构、延长优化补贴举措、提高住房品质、扩大金融扶持力度等方面,制定本措施。
(一)围绕我市各区域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在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增量和新增住房供应节奏,针对去化周期较短的行政区,采取“按区施策”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加快优质地块的供应节奏,满足好房子、好小区开发建设需求。(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二)对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房地产用地(住宅和商业用地),现尚未开工及已开工建设未竣工核实的闲置或存量房地产用地,按照“一项目一策、一地块一策、一企业一策”的原则,研究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和存量土地盘活等政策措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三)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社保或医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四)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非我市城9区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五)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同时符合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
(六)对退役军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七)农业户籍的购房人(不区分省市地)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分别享受第(六)项和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至第(五)项购房补贴。
第(三)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八)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限价机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九)积极探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并逐步推广符合条件的保障房运营主体参与“以旧换新”以及收购二手住房,可对外出售、出租或用作保障性住房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哈城发投集团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出台相关措施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哈城发投集团,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一)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对拟出让的住宅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调整,为鼓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下情形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核算,但按相关规范应计入建筑密度。
1.建设项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2018)及有关规定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接受单位的居住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2.建设项目用地上按规定配建、且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的首层架空层、景观亭廊、住宅室外连廊等建筑面积。
为便于规划指标控制管理,需在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估算,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明确具体建筑面积。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二)措施发布之日起,对土地出让金核收事宜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项目用地地价评估应按地块容积率上限评估测算土地出让金。对企业无偿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无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首层架空层、景观亭廊、住宅室外连廊等,不计入地块规划条件容积率核算、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并按划拨性质予以登记。
2.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经批准建筑面积(不含第十一条确定的建筑面积)未到达《规划条件》容积率控制上限的,土地出让金不予调整。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后,不动产部门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履行情况,为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土地不动产登记前应完成权籍调查,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实施不动产现场踏查的环节。针对建设项目用地上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2018)或有关规定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接受单位的配套设施,在项目完成竣工备案后,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无条件完成接收,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
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国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四)加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一是优化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二是多子女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予核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五)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一是缩短公积金贷款缴存月份,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的条件缩短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二是增加公积金贷款余额核定倍数,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由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调整为25倍;三是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缴存人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期限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四是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上浮30%;五是持续实施租购并举支持政策,我市缴存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将当年及上一年度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六是放宽商转公政策“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支持缴存人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政策;七是扩大商转公贷款受众群体,支持异地缴存人在我市购房申请商转公贷款;八是放宽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更大力度惠及公积金贷款职工。(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六)切实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优化完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机制,推动合规项目全部纳入“白名单”,应进尽进,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附加其他条件慎贷惜贷,对进入“白名单”的项目要应贷尽贷。同时,对于不积极、进展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单位建立通报约谈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
(十七)用好、用足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的政策,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平台作用,参与股权收购、项目盘活等保交楼、保交房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哈城发投集团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除第(三)项至第(七)项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外,其余条款有效期5年,如遇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各条款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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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7381/202411/c01_1026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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