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每一起事故都值得我们警醒!!!

民生   2025-02-10 13:01   甘肃  

案例一:
2024年08月05日13时26分许,当事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兰马线上行344公里500米(卓尼县公安局阿子滩派出所门口路段)转弯时,与沿兰马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当事人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出租客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爸、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中由当事人王某某负主要贵任当事人马某某负次要责任
以案示警!!!
机动车通过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行驶至交叉路口,应注意观察,减速慢行。
案例二:
2024年09月29日08时10许,当事人范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上卓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兰马线上行314公里600米(卓尼县上卓梁路段)处,与沿兰马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当事人丁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4人)发生碰撞,造成中型普通客车4名乘客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范某某五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由当事人范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丁某某无责任

以案示警!!!
切勿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
行驶至交叉路口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行。

来源: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责任编辑/王淑霞   审核/刘学花   总审核/郑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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