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周铁镇瑞晓环保设备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情形,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相关处罚依据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