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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会
计
中泰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制订背景、制订主体、制订方法、趋同情况、准则内容等五个维度。这些差异不仅反映了中国与泰国在会计环境、经济发展阶段上的不同,也揭示了两国在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上的不同路径。具体如下:
制订背景和制订主体:中国和泰国的会计准则由不同的机构制定,这些机构在制定准则时考虑的因素和目标可能有所不同。例如,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需求,而泰国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可能更加注重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制订方法:两国在会计准则的制定方法上可能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度、专家参与的程度、以及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等方面。
趋同情况:尽管两国都在努力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以提升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但在趋同的进度和程度上可能存在差异。例如,中国在近年来加快了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步伐,而泰国可能还在这一过程中。
准则内容:具体到会计准则的内容上,中泰两国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源于两国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会计实务的不同需求。
实务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中泰企业在应用会计准则时可能会遇到不同的挑战和问题。例如,中国企业可能更加注重对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以应对复杂的经济环境和监管要求;而泰国企业可能更加关注如何适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以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泰会计准则的差异是多方面的,这些差异不仅反映了两国在会计环境、经济发展阶段上的不同,也揭示了两国在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上的不同路径和策略。
《中国会计法》在第二章“会计核算”对会计核算及其相关文件做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资料的合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会计凭证的种类及其具体要求、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对账制度、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签署以及法律责任、会计记录的文字、会计档案保管等。
《泰国会计法》在第二章“有责任保存账簿的人”中规定了哪些组织和个人应当是有责任保存账簿的人、提供会计记录的开始日期、会计年度、向账簿督察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的期限、对账簿和相关文件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责任、账簿和相关文件的保存场所以及保存期限、遗失或毁损账簿或相关文件的处理办法、财务报表和账簿等的查阅和复印规定等。
两国《会计法》均要求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文件均应当完整、准确和真实,单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会计记录开始的日期,但通常为发生财务收支的日期;规定统一的会计年度,即为自然年度;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可同时使用一种少数民族文字或/和一种外语;明确规定了记账本位为人民币。
《泰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了会计记录开始的日期为注册日期或经营活动开始的日期;没有规定统一的会计年度,只规定了会计期间为12个月;使用的文字必须包括泰语(可以连同使用一门外语);没有明确规定记账本位币,但通常为泰国的法定货币泰铢。
两国《会计法》规定的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内容相似,均由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留存盈余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补充说明的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和作为财务报表有机组成部分的其他解释性说明(如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应当按照规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均规定了财务报表的提供期限(泰国明确规定为年度结账日起的5个月内,中国《会计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但在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为4个月内)。
此外,《中国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凭证的种类及其具体要求、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对账制度、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报告签署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泰国会计法》则没有相似规定。《泰国会计法》对遗失或毁损账簿或相关文件的处理办法、财务报表和账簿等的查阅和复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中国会计法》则没有相似规定。
(来源:综合整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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