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该高速公路于2017年开工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省、市、县水利部门在对工程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存在重大变更,并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建设单位一直未完成变更报批;2024年4月20日,玉溪市新平县水利局再次向该公司下达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该公司直到2024年8月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2024年9月11日,新平县水利局决定立案查处;2024年9月12日,新平县水利局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补充)手续。经调查,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弃渣场数量为33个,实际使用弃渣场33个,其中使用原批复弃渣场1个,有32个弃渣场位置发生变更;原设计方案批复总的弃渣量为665.24万立方米,实际监测产生弃渣量为952.04万立方米,变更幅度达43%。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10月17日新平县水利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至2024年10月24日,该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作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附件《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10月25日,新平县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足额缴纳了罚款,新平县水利局于2024年11月21日进行了结案。
三、典型意义
新平县水利局扛实辖区内水土保持监管责任,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较真碰硬,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律意识。该案件的办理,体现了新平县水利局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势,起到了“查处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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