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每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遵规守纪,能够成才,做有用的人。作为学校,我们和你们一样。为使孩子能够正常接受良好的教育,我们一直在努力,力求让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知识、独立自强、追求卓越、快乐成长,体验这个世界的美好。
控辍保学,
家长们请知悉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教育的关心和支持!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受教育是孩子的正当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父母应当保障孩子接受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为充分保障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2〕5号)、富教通〔2024〕7号 富民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富民县教育体育局2024年春季学期控辍保学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精神,我们真诚向您致信,希望得到您更大的支持与配合。
一、学法懂法,不让孩子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家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您抽出时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守法用法的责任意识。
二、重视教育,履行家长职责及时送孩子上学是您应尽的责任。
如果您的孩子不到校上学,将无事可做,只能在家玩手机、电脑游戏或与社会人员闲混,虚度光阴,一事无成,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果您的孩子存在疑似辍学或辍学情况,请及时配合学校、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让孩子成为家庭的希望,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优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家校携手,共同教育管理好孩子。
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孩子负责,为孩子的未来着想。作为父母,要努力创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多关心子女,鼓励子女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要关心孩子的成长,经常和学校、老师、班主任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孩子学习成长情况;要经常和孩子沟通,倾听孩子想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配合学校教育,为孩子的成长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关心关爱,重视孩子的健康和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作为孩子人身安全的法定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坚决阻止未成年子女过早流入社会或假期外出打工,减少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止孩子厌学、经常性旷课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尊敬的家长朋友们,每个孩子都是独一无二,家庭的希望在孩子,孩子的希望在教育,“一个都不能少”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如您的孩子有辍学风险,请您及早与学校、老师联系,尽早化解,让我们为孩子拥有一个灿烂美好的明天而共同努力!
各位家长朋友,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请牢固树立“保证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识,随时关注关心子女身心健康,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让我们携起手来用爱心、责任和担当,架起一座通向未来的桥梁,把您的子女培养成尚学兴家的栋梁之才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祝您的孩子学业有成!祝您的家庭万事如意!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
2025年1月6日
控辍保学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来源 | 富民县罗免民族中学
一审 | 杨金怡
二审 | 蔡良君
终审 | 关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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