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14起“鬼秤”典型案例,严厉打击电子计价秤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内废旧物资收购站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连市甘井子区刘某某经营的水产海鲜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鞍山市铁东区利鑫金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天平可通过遥控装置实施作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抚顺市顺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转办线索对抚顺石化早市程某某经营的榴莲摊位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刘某某经营的衡器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2台电子计价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经检定均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丹东市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杨某某经营的水产摊位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君艳五金土杂经销处开展电子计价秤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2台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经检定均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营口市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盖州市仙人岛风景区孙某某经营的海鲜摊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检定均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赵某某经营的计量器具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中心经销的13台电子计价秤涉嫌具有作弊功能,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经检定均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处以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文圣区夏某某经营的海鲜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处以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铁岭市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李千户镇集贸市场邵某某经营的活鱼摊位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台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检定均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朝阳市龙城区亿诚五金机电经营处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销的45台电子秤可通过输入密码实施作弊,经检定均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8109元;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推荐
阅读
HAI DAN
XIN WEN
海胆新闻(微信号:haidanxinwen)编辑制作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小刚
美编:昉
校对:王涛
责编:小王
主编:鲁菲
监制:穆军 侯智良
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