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制定过程中“托育”“托班”内容的变化历程

文摘   2024-11-12 08:46   上海  
《学前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幼儿园办“托班”的内容安排受到众多关注,以下对前后的变化历程作简要梳理。
2020年9月,教育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这一版本中,没有出现和“托班”直接相关的内容。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公布草案全文,征求意见。
草案附则中明确:
第七十三条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24-06-28至 2024-07-27)。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附则对托班规定如下:
第八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后,结合多方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其中托班部分修改意见如下: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建议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二周岁以上”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下午对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会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过程中,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托班”部分的建议如下: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儿童的年龄范围再作研究,与拟制定的托育服务法做好统筹协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法对幼儿园托班作原则规定即可,以体现托幼一体化发展的精神,不必对招收儿童的年龄作明确规定,建议删去“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的表述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其中对“托班”的最终表述如下:
第八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结
以上为学前教育法中“托班”内容的制定历程。从变化中,可以看出国家对托育服务的重视,为解决托育难的问题,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并扩大了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
这为幼儿园未来的建设、管理与运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新的机会和新的路径。同时,也为托育机构下一步的建设和运营带来新的思考。

主编:陈大涛
排版:张敏
审核: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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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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