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胆真大!非法携带气枪!宿州夏某某被拘留

文摘   2024-12-25 17:56   安徽  

心存侥幸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无人知晓?

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法律


案件回顾

12月1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夏桥村时,发现小树林里停放有一辆轿车,十分可疑。民警立即上前查看,发现车内有人。

经询问,车内人员夏某某闪烁其词,对于为何将车辆停放此地无法自圆其说。民警依法对其进行盘查,在车辆后排座位上发现枪状物、夜视仪、气筒等装备。

该枪状物经送检,确定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目前,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夏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非法持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非法持枪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

自觉维护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并抵制违禁品的使用

主动上缴私自存放的

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积极踊跃检举揭发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来源:永安派出所

编辑:杨俊楠

校对:赵宇初

审发:陈海涛

埇桥警方
“埇桥警方”微信公众号主要发布埇桥公安机关安全防范提示、便民服务措施、重大案事件侦破进展及其他可公开的信息。广大群众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链接的栏目了解有关公安业务,也可在线投诉、举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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