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无人知晓?
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法律!
案件回顾
12月1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夏桥村时,发现小树林里停放有一辆轿车,十分可疑。民警立即上前查看,发现车内有人。
经询问,车内人员夏某某闪烁其词,对于为何将车辆停放此地无法自圆其说。民警依法对其进行盘查,在车辆后排座位上发现枪状物、夜视仪、气筒等装备。
该枪状物经送检,确定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目前,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夏某某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非法持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非法持枪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
自觉维护国家对违禁品的管理规定
并抵制违禁品的使用
主动上缴私自存放的
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积极踊跃检举揭发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来源:永安派出所
编辑:杨俊楠
校对:赵宇初
审发:陈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