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
案例警示
1
1月6日,嵊州市公安局三界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银色面包车行迹可疑,拦停车辆后透过车窗发现里面竟是满满一车的烟花爆竹,后经民警现场询问,车辆驾驶员对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嵊州市公安局对该名驾驶员作出罚款并收缴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2
1月9日,嵊州市公安局金庭派出所民警通过前期线索研判,发现我市黄泽镇魏某某存在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魏某某对其行为也供认不讳。目前嵊州市公安局对魏某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
1月16日,嵊州市公安局谷来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缜密摸排走访,发现我市剡湖街道一民房内存储大量烟花爆竹,后抓获嫌疑人张某某、蔡某某,两人也当场承认其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嵊州市公安局对张某某、蔡某某均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危险作业等犯罪。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的,情形严重的,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违规存储烟花爆竹,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果严重的,将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提醒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务必严格遵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切勿非法生产、运输、储存、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如市民朋友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请及时报警
或向应急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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