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视情节可处治安、刑事处罚。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营店必须符合《武都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4-2026年)实施方案》的要求,严禁私设摊点、“一证多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必须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销售,不得购销非法产品。
三、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视情节可处治安、刑事处罚。
四、坚持“严打、严治、严防、严管”的方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兰天广场、盘旋路、南桥路(包括白龙江廊桥)、东江、江北、江南、钟楼滩、吉石坝片区等重点区域私自摆摊设点销售和推车兜售烟花爆竹(包括儿童类烟花)。区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城关镇、东江镇、钟楼街道、江北街道、江南街道、吉石坝街道要组成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加大联合巡查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个人私自摆摊设点非法销售买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一律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宣传力度,正面引导群众知法守法,成立工作组,拉网式排查,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到许可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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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雯姬 责任编辑 :符欣瑶
编辑: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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