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栽两次跟头
一次教训,终身教育
但有的人就是喜欢游走在法律边缘
让自己深陷囹圄
第一次酒驾 “罚”
第二次酒驾 “罚、拘、吊”
屡教不改,蜀黍必须出手严惩
案例回顾
2024年11月7日21时06分,董某某驾驶号牌甘K5***0的小型汽车沿徽县柳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柳沙路上行3公里+7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数值为22mg/100ml,董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管信息平台查询董某某于2024年10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董某某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席上贪杯,路上易添“悲”
酒驾的成本,带大家再次温习一下
(点击查看大图)
来源:陇南市公安交警支队宣传科
监制:王雯姬 责任编辑 :符欣瑶
编辑: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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