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一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

教育   2024-11-19 21:56   江苏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近年来,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持假证上岗作业造成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持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全链条”治理,现曝光一批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坚决杜绝无证、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案例一
仪征某热处理厂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15日,扬州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仪征某热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尹某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复审,丁某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验证,系伪造的证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自由裁量适用细则,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19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向仪征市公安局移送了丁某某涉嫌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案件线索后,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走访调查,顺藤摸瓜发现葛某某通过网络渠道为多名工友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4年9月27日,仪征市公安局对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扬州市邗江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31日,扬州邗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邗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宰某某、李某、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薛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无证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19日,扬州高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当日,该企业2名制冷工吴某某和郭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制冷与空调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无证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扬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5月15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扬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车间内:1名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约2.8米的平台上正在进行作业的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2名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无证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江苏省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1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应县某酒店项目的施工现场开展举报核查,经核查发现,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高某某和吕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分别位于离坠落高度基准面约2.9米和2.95米的平台上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无证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江苏省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浙江舟山某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8月29日,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扬州化工园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巡查发现中化扬州E01罐区有特级动火作业且有人员聚集情况,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线下核查,经核查发现,浙江舟山某建设有限公司现场配管工赵某某正在进行管道焊接作业,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江苏省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扬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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