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丨醉驾雷丁、时风、御捷马、比德文等7类老年代步车被判刑案

政务   2024-10-12 12:08   湖南  

01

“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醉驾被判刑案

2019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得意在仅持有C1车型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张得意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张得意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事后,被告人张得意赔偿马某各项损失5000元,取得了马某的谅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得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得意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可以从重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得意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02

“大阳牌”电动四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醉驾被判刑案

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代洪亮酒后驾驶未入户的大阳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汶上县尚书路与明星路路口附近,被汶上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代洪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7mg/100ml;经鉴定,代洪亮驾驶的大阳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洪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代洪亮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代洪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03

“雷丁牌”电动四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醉驾被判刑案

2019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苏锐驾驶鲁P68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莘亭路耕莘街路口处时,与李万才驾驶的雷丁牌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苏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5.1mg/100ml。案发后,苏锐已赔偿李万才经济损失。

被告人苏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苏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4

“时风牌”电动四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醉驾被判刑案

2019年01月28日15时40分,被告人宋福禄无证、醉酒驾驶时风牌电动四轮车沿无棣县棣新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海丰九路交叉路口时,与韩某驾驶的鲁M×××**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宋福禄血液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

原审法院认为,宋福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宋福禄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车的经过,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福禄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宋福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5

醉驾“比德文”牌电动四轮车被判定为机动车,判拘役2个月零5天

2019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的比德文牌电动四轮车沿济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堂酱园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现场由120医护人员提取血样低温保存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孙某驾驶的比德文牌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能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驾驶的系电动四轮车,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罚金等,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来源: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


06

醉驾“久久星”牌蓄电池四轮电动观光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判拘役2个月

2020年12月8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边某无证驾驶白色久久星牌蓄电池四轮电动观光车,在山西省太原市××区沿北涧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涧河南沿岸解放北路口往东150米处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久久星牌蓄电池观光车是机动车,属纯电动汽车。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山西太原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明知自己驾驶的久久星牌蓄电池四轮电动观光车为机动车,仍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该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1.关于被告人醉酒驾驶的车辆与鉴定车辆是否同一车辆,经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交通鉴字第04050-AX1号鉴定意见书、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交通鉴字第12006-AX1号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边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一年中两次被查获,驾驶的车辆均是车架号LJXB3J6F6GA000373的同一车辆,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辩护人所提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业务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而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该鉴定中心无资格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的辩护意见,经查,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包括事故车辆属性鉴定,上述辩护意见与法理不符,不予采纳。3.辩护人所提公安等部门曾认定被告人车辆属于“非机动车”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边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的属性应以鉴定部门鉴定意见为准,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来源: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刑终894号刑事裁定书


07

醉驾“御捷马”牌四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判拘役3个月

2015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御捷马牌xxxx型四轮电动车,沿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凌庄村内的南北道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被害人袁某家门口时,与袁某相撞,致使袁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涉案的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乘用汽车,属于机动车;袁某右膝皮肤撕脱伤、肌腱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甲体内血醇含量为146.59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不负事故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对被告人王某甲所犯危险驾驶罪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3.被告人王某甲已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来源: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指出,老年代步车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此外,由于该类车未被纳入到国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赔偿只能是驾驶人自己承担,给被害人和肇事者家庭将带来沉重的社会与经济负担!

对此,耒阳交警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驾驶员朋友,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老年代步车!

    来源公众号:交规研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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