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财富   2025-01-07 12:3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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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月7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王善成7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有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巩固和增强竞争优势;也有利于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巩固提升消费者福利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点 速 览

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


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管规则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



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



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方面,《指引》明确,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指引》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关于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指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关于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指引》提出,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指引》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关于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指引》明确,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指引》明确,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指引》提出,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分领域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管规则,细化量化具体操作规定,清晰界定规范性文件中概括性用语的具体情形,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量化标准,规范执法尺度。


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制修订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处罚清单,明确细化适用有关情形的具体判定因素。


此外,在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方面,《指引》提出,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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