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本公众号将对本年度高频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希望广大经营单位能以案为鉴、及时整改。
案例一
6月18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一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电焊工刘某某未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9月3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濮某某、张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未能出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也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列为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是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一环。
注 意!
萧山区企业人员如需参加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培训以及上述特种作业人员复训,可在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杭州萧山技师学院)报名培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448号,电话:0571-82675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