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
信用修复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良好的信用环境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赣应急字〔2024〕2号)以及市信用办《南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洪信办字[202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工作要求,制定此项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规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失信主体经信用修复后方可正常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赣应急字〔2024〕2号),按照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其进行失信判定。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信用主体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规定。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比照制定有关规定并执行。
第五条 各失信认定与报送的负责单位是指市应急管理局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相关科室和单位。上述有关科室和单位应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于案件结案后5日内将需要纳入管理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双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系统进行上报;对于失信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应遵循“谁执法、谁初审”的原则,由局各失信认定与报送的负责单位进行初审,于初审完成后3日内汇总至局执法监督科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市信用办上报。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公示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具体的认定等级与范围如下: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除去按简易执法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1)未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2)未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的;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2个月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4)12个月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达到四级评定标准的;
(5)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6)12个月内在“信用中国”网站有其他失信记录的。
(二)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3)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由市应急管理局各失信认定与报送的负责单位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市应急管理局各失信认定与报送的负责单位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第三章 信用修复流程
第八条 由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审核并在上述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信用主体可依据本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第九条 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信用主体可选择向市应急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办理方式如下:
(一)线上修复申请。
1.被列入对象可直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栏输入主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失信主体信息,随后在严重失信栏目中在线提交修复材料。
2.被列入对象可在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专题聚焦页面中的“信用修复”项,进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目跳转“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修复。
3.被列入对象可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中“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页面进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目跳转“信用中国”网站进行修复。
(二)线下修复申请。
被列入对象可在省、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部门窗口的指导下,线上对接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条 信用主体须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信用修复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含承诺书)》;
(2)《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即已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证明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发生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主体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受理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的办理流程如下:
(1)信用主体向我局对其具体做出行政处罚的有关失信认定与报送的初审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上述初审单位收到申请资料后负责进行受理、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及时转交局执法监督科进行申报办理,经局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向市信用办上报。
信用主体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申请,自我局的上述初审单位正式受理之日起,我局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然后向市信用办进行申报;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我局的上述有关初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受理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的办理流程如下:
(1)信用主体向我局对其具体做出行政处罚的局属有关失信认定与报送的初审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上述初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及时转交局执法监督科进行申报办理,经局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向市信用办上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分别出具《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受理通知书》或《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决定提前移出或不予提前移出应分别出具《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或《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
第十五条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市应急管理局将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如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将撤销提前移出决定并制作《撤销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提前5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同意后方能作出移出决定,并在移出后3日内将结果报告市局。
第四章 信用修复提醒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关于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有关的义务,告知其由于失信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第十九条 上述各失信认定与报送的初审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对于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可通过书面、电话、网站公示等形式告知其应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第五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各失信认定与报送的初审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本科室信用认定、报送记录档案的汇总工作,及时将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进行规范存档。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做好初审单位报送的关于信用修复申报材料的上报管理工作,并建立信息台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所涉及的失信认定与信用修复的管理工作,并应在所辖地信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并落实有关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要求执行;本规定中的具体条款内容,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释义。
来源:南昌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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