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提起国家安全
许多人会认为离自己的生活非常遥远
对“间谍”的印象
更是只停留在电视荧幕当中
可实际上
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层面的责任
更是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披露多起典型案件
呼吁全社会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共同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固防线。
案例一:主动投靠境外间谍组织,真“刑”
戚某,原系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戚某利用参与单位涉密项目之机,通过拷贝、拍摄等方式私自留存了大量涉密资料。此后,戚某因个人理财失误造成巨额亏损,萌生出卖情报换取金钱的想法。戚某登录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官网投靠,甚至将单位涉密资料原件带回家中拍摄传递。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及时发现戚某违法行为。经鉴定,戚某所持资料中包含多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最终,戚某因犯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2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正式施行,明确了间谍行为的定义。此次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增加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叛变,针对第三国开展间谍活动,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间谍行为方式。
相较于2014年的反间谍法,新法适度扩大了相关主体窃密的对象范围,将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纳入保护,更加清晰明确、公开透明,划清了非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案例二:出卖公开资料给境外,也是间谍行为
无业人员宋某,因一直未找到理想工作,导致经济困难,萌生出投敌换钱的想法。为提升“自身价值”,宋某在实施投靠前,专门通过网络搜索下载了某科研单位公开信息,并将其分类整理,准备在投靠成功后使用。随后,宋某登录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官网投靠,谎称自己是科研工作者,手中有重要科研技术资料,希望与其合作。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并及时制止了宋某主动投靠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行为。宋某准备的资料虽不涉及国家秘密,但其主动投靠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宋某进行行政处罚。
间谍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都构成间谍罪。这是因为间谍行为本身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潜在危险性,一旦实施就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法律将间谍罪的成立标准设定为行为犯,以强化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保护。
案例三:兼职“随手拍”,竟成间谍“帮凶”
在校大学生庄某在“舟山全职兼职普工”QQ群中寻找兼职。一群成员主动申请添加庄某为QQ好友,并向其提供“某军港附近地图信息采集和沿街商铺拍摄”的兼职工作,要求“每天工作3小时,一周工作3天,日工资200元”。庄某按对方要求,将个人简历、定位信息和微信收款码通过QQ发送给对方,先后8次应对方要求前往拍摄我军事目标及周边情况,每次拍摄100—200张照片,通过邮箱发送给对方。为提升拍摄质量,庄某还应境外间谍情报人员要求,通过网上购买长焦镜头观测及租船出海抵近观察等方式,先后10次赴我某海军舰队实施预警观察,搜集军舰舷号。最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当前,随时随地拍一张,已经成了很多人的日常习惯。如果在拍摄时,不注意拍摄地点和拍摄内容,不但会造成很严重的泄密后果,有可能还会被间谍盯上,甚至成为网络上“知心人”特别关照的目标。如果是在战时状态,这样“随手拍”的举动,很可能会泄露重要军事行动的信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当前网络间谍多发、高发态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明确为间谍行为,为实践中依法识别、防范和惩治网络间谍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军队和军工企业、国防科研院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境外间谍机关拉拢策反的主要目标,也就是可以接触到我国核心机密情报的人群。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手段层出不穷,咨询请教、感情拉拢、美色诱骗、金钱引诱,甚至控制胁迫都是常用手法,而性格软弱、追求奢靡享乐、生活作风不检点的人群,往往会经不住诱惑,沦为被控制利用的对象。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个人在境外遇到间谍组织拉拢策反,一定要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洁身自好,坚守底线。
凡对组织活动的主办单位、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场地情景不清楚时,不随便应邀;
对于露骨的策反“不理睬、不答复、不上当”;
如遇栽赃陷害不紧张、不害怕,弄清底细,妥善应对,并如实向我国驻外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如被要求参加其间谍组织时,要以适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遇有疑似间谍拉拢策反等情况,要在脱身后第一时间向我国驻外机构等报告,切不可隐瞒不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一旦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拨打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也可以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或者通过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来源:国家安全部、新华社、光明网等
编辑:谢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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