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旅游法
1.旅游法:广义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游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 修改或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
3.法律解释: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根据国家的统治意识,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和说明。
4.法律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及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是法律规范得以具体运用和执行。分为公民实施和国家实施。
5.国家实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其职权, 按照旅游法律、法规对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社会关系进行的调整。
6.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 对旅游行业法服务质量进行直接执法监督的机构。
7.法律关系: 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旅游法律关系: 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旅游权利: 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旅游法利关系中,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某种权能或利益。
10.旅游者:指离开常住地到异地, 时间不超过一年,进行游览、度假、探亲、 访友或其它形式旅游活动个人。
1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是我国各级政府管理旅游行业的行政机关。
12.旅游行政处罚:是旅游行政机关对违反旅游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实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3.旅游行政复议: 是指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或自己的职权,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
14.法律事实: 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5.无效行为: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合法行为的有效条件, 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是产生于行为人与其法律后果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6.违法行为:指行为人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不作出法律规定所要求的行为。
17.旅游企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依托, 以有形的空间设备、产品和无形的服务效用为凭借,从事旅游生产、 经营或服务业务而依法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1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9.旅游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 指旅游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0.旅游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 指旅游企业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1.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 全部资本由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2. 旅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
2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4.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 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人。
26.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6.公司债券:指公司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7.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8.无效合同: 指已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效力,或者不认可其约束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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