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海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针对监护人失责情况,依法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在该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乌海中院民一庭庭长周敬了解到,夫妻双方于婚后育有一女一子,近年来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但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及家庭教育责任,未对儿子尽到关心、教育义务,长期忽视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周敬对该案未成年人父母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要求二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家庭教育责任,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培育,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也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下一步,乌海中院将继续加强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在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的建设,用法治力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依法约束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的重要方式。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成长过程中离不开家长的正确监护与引导,希望每一位家长在履行好抚养义务的同时,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对孩子的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文字:王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