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现已于2024年11月1日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这次全面修订,是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将为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系统总结应对突发事件经验做法的重要成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12月,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按照立法程序,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赴河南、广东、湖北、黑龙江、内蒙古、山东、上海、江苏等地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研。
在此基础上,草案内容不断修改完善,并出于保持法律名称简明及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稳定性、连续性考虑,吸收了关于法律名称不作修改的意见,继续使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名称。
这次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规范进行了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战胜一切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定海神针”,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们成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关键所在。
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把坚持党的领导最高政治原则贯彻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这次修法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2.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体现比例原则的规定,要求“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3.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4.充分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增加规定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明确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
5.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这次修法增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系统规定。
1.规定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2.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
3.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
4.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5.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武装力量等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一步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突发事件应对的整体水平。
为确保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这次修法推动进一步畅通报送渠道、完善发布机制。
1.建立健全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
2.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
3.明确规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信息。
4.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5.规定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为了加强应急物资、运输、能源保障,推动有关产业发展和场所建设,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坚实物质基础,这次修法作出规定: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根据协议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等的生产、供给。
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能源应急保障等体系。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布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情况加强监测,并与价格法等有关法律作了衔接规定。
为了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这次修法作出规定:
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增加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关规定,并明确政府应当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加强现代技术手段的依法应用,加强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加大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这次修法牢牢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着力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及时汇总、分析、评估、报告。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明确发布警报应当明确的内容,以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特别要求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要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在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给予地方一定自主权;明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
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原法规定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同时,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尽快恢复秩序、开展恢复重建的各类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形成合力,这次修法作出规定:
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及部门等的不履职行为。
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
支持、引导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对突发事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1.增加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
2.增加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3.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往往情势紧迫,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增加规定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
4.考虑到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避险行为的情况,在本法中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