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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规
纳税年度:纳税年度是自然年。
报税状态:每个纳税人都有个人报税的责任。已婚夫妇不得选择对所有类型的个人收入进行联合或单独报税。夫妻双方也可以同意就工作收入单独报税,而就其他类型的个人收入共同报税。
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雇主预扣,通常每月汇缴给税务机关。个人必须在次年的 3 月 21 日或之前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支付届时应缴纳的任何额外所得税。如采用电子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可延长 8 天。
罚款:对少缴的税款每月征收 1.5%的附加费,最高为应缴而未缴税款。在税务机关正式评估所得税纳税义务时,还将征收最高达应纳税额 100%的罚款。
裁决:纳税人可以申请非约束性的私人裁定函。
预扣税
税种 | ||||
纳税类别 | 纳税居民 | 非纳税居民 | ||
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
分红 | 0%或10% | 10% | 10% | 10% |
利息 | 1% | 15% | 15% | 15% |
特许权使用费 | 3% | 5%-35% | 15% | 15% |
分红:支付给另一家泰国公司的分红需缴纳 10%的预扣税,如果满足《税收法典》或投资促进法规定的某些条件,则可免缴预扣税。支付给非居民公司的分红需缴纳 10%的预扣税。支付给个人(居民或非居民)的分红需预扣 10%的预扣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预扣税率可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予以降低。
利息:1%的预扣税适用于泰国公司向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公司支付的利息,或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债权或债券利息,但银行或金融公司之间支付的存款或流通票据利息除外。
支付给居民个人的利息需缴纳 15%的预扣税,该税款既可作为最终税款,也可作为预缴税款,用于抵扣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利息需缴纳 15%的预扣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降低了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另一家泰国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 3% 的预扣税,该税款可从会计期间应缴纳的最终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支付给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须按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预扣税款(预扣税款)
支付给非居民公司或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 15%的最终预扣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降低了税率。
技术服务费:支付给另一家泰国公司的技术服务费需缴纳 3% 的预扣税,可用于抵扣该会计期间应缴纳的最终企业所得税。
支付给居民个人的技术服务费须根据具体情况按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或 3% 的税率预扣税款。
支付给非居民公司或非居民个人的技术服务费需缴纳 15%的最终预扣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降低了税率。
分支机构汇款税: 对支付或视为支付给外国总公司的税后利润征收 10%的分支机构汇款税。
反避税规则
转让定价:根据泰国的转让定价法,纳税人必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收入和支出交易是否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调整以反映市场价格。文件要求适用于某些公司(受某些条件限制;见下文 “披露要求”)。
利息抵扣限制:泰国没有具体的利息抵扣限制规定。但是,如果利息不是按正常价格收取的,或不是为追求利润而产生的,或与在泰国的业务经营无关等,则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允许扣除利息支出。
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反混合错配规定:没有反混合错配规定。
经济实质要求: 泰国没有具体的经济实质要求。但是,税务机关通常会考虑经济实质,如果发现交易/费用没有经济实质,则可能会对交易重新定性或不允许扣除费用。
披露要求: 纳税人必须在报告(披露表)中报告关联方交易,该报告提供有关实体间关系和公司间交易价值的信息。年收入低于 2 亿泰铢的纳税人无需填写披露表。
转让定价文件也必须应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税务官员。披露表和转让定价文件要求不适用于年收入低于法规规定门槛的纳税人;即门槛不低于 2 亿泰铢。
未在规定日期前提交披露表或转让定价文件的纳税人将被处以最高 20 万泰铢的罚款。
某些跨国企业集团必须使用经合组织(OECD)的国别报告 XML 架构,通过硬拷贝和/或电子存档方式(在某些条件下)准备和提交国别报告和通知。
退出税:泰国没有与退出税有关的法规。
一般反避税规则:泰国没有一般反避税规则。
增值税
税率 | |
标准税率 | 10% (截止2024年9月30日,该税率降低至7%) |
折价税率 | 0% |
应税交易:增值税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给予征收。某些商业活动免征增值税,如销售未加工农产品、销售报纸、国内运输等。
非泰国增值税注册者的电子服务(e-service)提供商,如果从国外向泰国境内未注册增值税的客户提供电子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交付的无形财产如果他们从此类交易中获得的收入超过规定的限额(见下文 “注册”内容)。),则必须进行增值税注册,并向税务局缴纳电子服务增值税,位于国外的电子平台运营商,通过该平台从国外提供电子服务供非增值税注册用户在泰国使用,也可能被要求进行增值税登记并就电子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率:标准增值税税率为 10%,后降至 7%(含 0.3% 的地方税)(直至2024年9月30日,后另行通知)。0%的税率适用于出口商品和服务。
注册:一般增值税登记门槛为任何一个年度税期内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非居民供应商如果在泰国持续开展业务,而不仅仅是临时性质的业务,则必须登记增值税。
如果电子服务提供商和电子平台运营商,每年从非增值税注册客户在泰国使用的电子服务中获得的总收入超过 180万泰铢,则必须注册增值税并缴纳电子服务的增值税给税务局。
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电子服务增值税除外)应在增值税产生当月的次月 15 日之前缴纳。向海外供应商支付某些类型的收入(主要是在泰国使用的权利的服务或特许权使用费)需要自我评估增值税;如果需要自我评估,则增值税应在增值税义务产生当月(即付款当月)的次月第七日之前缴纳。除电子申请外,无法延期,电子申请的截止日期将可延迟8天。
电子服务的增值税申报表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并在产生增值税的次月 23 日之前提交。
对公司和个人征收的其他税款
除非另有说明,本节中的税收适用于公司和个人,并在国家层面征收。
社会保障:雇主和雇员必须缴纳雇员每月薪酬的 5%作为社保,最高可达规定的每月上限。根据实际经济状况,缴费率可能会不定时降低。
工资税:没有具体的工资税,但就业收入税由雇主预扣并按月缴纳给税务机关。
资本税:没有资本税,但公司注册需要支付费用。
不动产税:《土地和建筑税法》根据资产的性质征收各种累进税率。最高税率取决于土地/建筑物的类型和评估价值:
· 对于用于农业目的的土地,累进税率从0.01%(价值不超过 7500 万泰铢的土地)到0.1% (价值超过 10 亿泰铢的土地)不等。
· 对于用于住宅用途的土地,累进税率从0.02% (价值不超过 5000 万泰铢的土地)到0.1% (价值超过 1 亿泰铢的土地)不等。
· 对于用于商业目的的土地,累进税率从0.3% (价值不超过 5000 万泰铢的土地)到0.7% (价值超过 50 亿泰铢的土地)不等。
· 对于荒地(即无人看管或未在其性质适当范围内利用的土地),累进税率从 0.3% 到 3% 不等(如果土地不使用,税率每年将增加 0.3%)
《土地和建筑税法》还给予各种免税和税收减免(受某些条件限制)。
转让税: 特别营业税适用于不动产转让总收入(见下文 “其他”),此外,如果卖方是公司,还需缴纳转让总收入 1%的预扣税;如果卖方是个人,则按应纳税净收入的累进税率缴纳预扣税。此外,还需缴纳评估价值 2% 的转让费。
印花税:印花税适用于《税收法典》规定的特定文书,税率因文书类型而异,例如租赁、劳务合同、股票/债券转让及贷款等文书的税率为0.1%;贷款协议的税率为0.05%(最高限额为10,000泰铢)等。
净财富/净资产税:没有净财富税或净资产税。
遗产税:通常对受益人超过1亿泰铢的遗产部分征收10%的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适用0%或5%的税率)。
对受益人超过2000万泰铢的资产部分征收5%的赠与税(非长辈、后代或配偶为1000万泰铢)。
其他税收:特别营业税(SBT)适用于银行或类似交易(无论经营者是个人还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动产销售,以及某些其他业务。
特别营业税适用于不动产转让的总收入,税率为3%。在某些涉及业务转让的情况下,可享受税收豁免。对于人寿保险公司和典当商,适用的税率为2.5%。对金融机构及类似性质的业务,税率为3%;然而,对于某些交易(如债务工具的利息收入),税率为0.1%。此外,适用的特别营业税还需加征市政税,市政税的税率为应缴特别营业税额的10%。
应缴特别营业税的个人或实体通常必须在业务开始之日起30天内进行登记。
特别营业税应在次月的15日之前缴纳。除非通过电子申报,否则无法获得延长期限。在电子申报的情况下,申报期限可延长8天。
税收协定
泰国已签署超过60份税收协定。《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多边公约》(BEPSMLI)于2022年7月1日对泰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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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中国企业总商会
简介
泰国中国企业总商会(英文名: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in Thailand)成立于2001年。总商会接受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的领导,成员企业主要由驻泰中资企业组成。
泰国中国企业总商会的创会宗旨是“团结、互助、引导、服务”,通过履行“维权、调研、信息、促进、协调、联谊”六大职能,努力为驻泰会员企业服务,维护中国企业在泰合法权益,为促进中泰两国经贸合作与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截至目前,泰国中国企业总商会拥有会员企业343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45家,中国500强企业74家。
泰国中国企业总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全体会员大会委托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员大会权利,决定和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商会秘书处下设行政部、文体部、外联部和法务部,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总商会同时设立14个行业分会,分别为制造业分会、罗勇分会、橡胶分会、工程承包分会、金融分会、运输分会、高科技分会、资源开发分会、服贸分会、新能源分会、汽车分会、房地产及相关服务业分会、传媒分会、法务咨询分会,分别负责相关行业内会员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中泰两国经贸合作关系的不断加强,泰国中国企业总商会将继续发挥平台作用,积极与泰方政府、主要商协会广泛开展交流,促进会员企业融入泰国经济社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合法权益,拓宽合作渠道,提升凝聚力和影响力,为构建中泰命运共同体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