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9日,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湘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民诉求单(150020240719000178),诉求内容:“凤凰县鑫桂苑小区2栋D单元其中一个电梯坏了两个月,出行很不便。7月19号上午市监局工作人员和物业查看电梯维保记录,两个月的维保记录显示正常运行,存在弄虚作假。”2024年07月19日,执法人员到凤凰县鑫桂苑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凤凰县鑫桂苑小区共有电梯14台,电梯维保单位为湘西自治州华晨电梯有限公司,其中业主反映的小区二期B单元电梯门套粘贴有告知书,告知内容为二栋B单元电梯钢丝绳断股变形,经电梯公司确认建议更换,停止运行,告知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但经执法人员查看该电梯的维保记录,一直到2024年7月仍在填写正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管副局长批准,于2024年07月29日立案调查,指定邓硕、江滔为办案人员。经查明:上述凤凰县鑫桂苑小区电梯的维保单位湘西自治州华晨电梯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于2019年03月27日在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在凤凰县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鑫桂苑小区共有电梯14台,其中业主反映的小区二期B单元电梯门套粘贴有告知书,告知内容为二栋B单元电梯钢丝绳断股变形,经电梯公司确认建议更换,停止运行,告知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但经执法人员查看该电梯的维保记录,一直到2024年7月仍在填写正常。经核实,当事人公司的维保人员对上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时,实际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实施相应维保项目且存在维保记录与实际维保情况不一致、编造维保记录的情况。在本局执法检查后,2024年08月03日当事人主动承担了凤凰县鑫桂苑小区损坏电梯的配件更换及维修的所有费用,并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管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案中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在2024年08月03日主动承担了凤凰县鑫桂苑小区损坏电梯的配件更换及维修的所有费用,并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时消除了隐患,且违法行为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商务广告、投稿、爆料,请添加小编微信 18164478946现在微信推规则有变,为了不错过精彩内容,请将“电梯师傅”公众号设为星标。也请在文末点个“在看”,并多多留言、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