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起因
调解经过
林某多次到司法所和派出所反映情况,要求郑某进行赔偿。在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后,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到现场实地查看有关情况,并决定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由蒲塘司法所首先对林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向其讲解被砍伐的树木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滥伐林木的量刑标准,从价值上也未到达损坏财物的量刑标准,并告知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也可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林某最终同意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由蒲塘派出所对郑某等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他们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如果引起冲突事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某等人也表示认识到了自己不对,并愿意接受调解。
在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后,司法所、派出所、镇综治办便组织双方在调解室进行调解,蒲塘镇党委主要领导,兴业县司法局主要领导亲自到调解室进行指导。调解员架起双方“沟通的桥梁”,协商出对双方都合适的解决方案,在融洽的氛围中,双方当事人沟通顺畅,很快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所所联动”这一机制,充分发挥了公安机关的“刚性”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柔性”作用,形成职能配置更优、力量聚集更强、工作成效更好的良性运行模式,不仅成功化解了群众纠纷,更彰显了多元调解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展现了联动调处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强大生命力。下一步,兴业县司法局和兴业县公安局将继续探索“所所联动”模式,凝聚兴业解纷力量,努力以联动调解小切口,促进基层治理大作为,绘就基层治理好“枫”景。
来源:兴业县司法局
编辑: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