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问题
图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图
(截止到2024年10月,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610项。框架图中标准数量为现行有效标准,共1420项。)
二、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三、致病菌限量标准
四、食品产品标准
五、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六、食品添加剂标准
表1 13种糖苷与甜菊醇当量的转化系数表
序号 | 糖苷名称 | 分子式 | 相当于甜菊醇当量的倍数 |
1 | 甜菊苷 | C38H60O18 | 0.40 |
2 | 瑞鲍迪苷A | C38H60O18 | 0.33 |
3 | 瑞鲍迪苷B | C38H60O18 | 0.40 |
4 | 瑞鲍迪苷C | C44H70O22 | 0.34 |
5 | 瑞鲍迪苷D | C50H80O28 | 0.29 |
6 | 瑞鲍迪苷E | C44H70O23 | 0.33 |
7 | 瑞鲍迪苷F | C43H68O22 | 0.34 |
8 | 瑞鲍迪苷M | C56H90O33 | 0.25 |
9 | 瑞鲍迪苷N | C56H90O32 | 0.25 |
10 | 瑞鲍迪苷O | C62H100O37 | 0.22 |
11 | 杜克苷A | C38H60O17 | 0.40 |
12 | 甜茶苷 | C32H50O13 | 0.50 |
13 | 甜菊双糖苷 | C32H50O13 | 0.50 |
例如:甜菊糖苷在07.02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33 g/kg(以甜菊醇当量计),某种甜菊糖苷中含有90%瑞鲍迪苷A和5%瑞鲍迪苷B,则该甜菊糖苷在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04 g/kg,计算公式为:0.33甜菊醇当量 / (90%×0.33 + 5%×0.40) = 1.04g/kg。
七、食品标签标准
(一)基本要求相关问题
1.预包装食品如何判断?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应当同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如对于简易包装茶叶,根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已经预先包装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则应按预包装食品管理。
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预包装食品。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这两类食品通常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同时也鼓励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可能将商品信息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GB 7718-2011中3.11条款已描述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者透过外包装能识别内包装的相关标示内容,仅靠包装封口与否也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装和储运包装如何区别?
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中的“消费者”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范畴。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包括下游生产者和经营者,也包括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储运包装只是便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贮存、搬运用途的包装。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食品包装是储运包装。包装物可以提供保护商品、提供方便、传递信息、帮助识别等功能,但某包装物的具体功能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和“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答:这是对食品标签用语、图案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规范的语言。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贬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标签宣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4.如何理解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答:这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但附加说明产地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装物上的吊牌或附属在包装物内的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不在此条约束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不应分离”约束的是生产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从时间点来说,其终点应该在销售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可分离。
5.如何理解“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其营养标签部分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繁体字属于汉字,但不属于GB 7718-2011中规定的规范的汉字;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在使用规范的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应的繁体字。
6.当标签上使用斜体时,如何计算其字符高度?
答:计算字体的垂直高度。判断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时,原则上,汉字高度以同一字号字体中的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判断为准,不以结构扁平的独体字、包围或半包围结构的汉字判断。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单位符号应按大写字母判断,无大写字母时,应按b、d、f、g、h、j、k、l、p、q、y等小写字母判断。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宽。
7.如何理解标准3.10条款中的“不同品种”?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应如何标示?
答:最小销售单元是指销售时不再拆分的计价单元。可以是一件预包装食品,也可以是几件预包装食品的组合。3.10条款是对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种”是指销售单元包含多个独立包装食品时,每个独立包装的内容物不同。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应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例如,一个生产厂家的不同品种预包装食品的组合,可只标示一次。当来自不同生产商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成一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分别如实标示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商信息,并同时标示该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包装时的生产商信息。作为赠品赠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可以标注“赠品”“非卖品”等类似字样。当包装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时,应对非食品进行标示,明确其非食用。
如内含的独立包装不可单独销售,可不对独立包装进行分别标示。内含多件散装食品的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应按GB 7718-2011规定进行标示,其内的小包装食品是否标示和如何标示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8.如何理解标准3.11条款中的“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可否根据此条款认为外包装上标注了全部强制标注内容后,内包装上不用重复标注?
答:3.11条款是在3.10条款的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针对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情况做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应首先保证外层包装表面标示内容的完整性,内包装是否标示由企业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即消费者在购买时充分阅读外包装表面文字图形符号就可以获取应知悉的信息。当外包装物透明,且消费者可以透过外包装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装的情况,还有些预包装食品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如常见的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这类外包装在销售场所容易被消费者开启,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启外包装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并且在了解内包装标示内容后,外包装能够恢复开启前的状态,也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二)配料表相关问题
1.标准4.1.3.1条款规定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标准4.1.2条款,应如何理解,如酱油、醋、食用盐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有哪些名称作为配料名称?另外当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中同时规定了食品名称时,是否必须选择强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作为食品配料名称?
答: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标准4.1.2条款,是指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名称之一,也可以使用与标准中规定名称的等效名称。GB 7718-2011中没有对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标示配料表。
据了解,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若干项关于酱油的分类或调味品名词术语的相关行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选用相关标准中所使用的名称进行标示。酱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选择与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任一名称,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名称。采用标准中的名称时,应考虑更具体体现配料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不以标准是否强制作为挑选原则。
2.产品中使用了新西兰进口奶粉时配料标签是否可以标注为“新西兰奶粉”?
答:配料表中应使用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用的原料来自某一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市售的预包装大米配料表有的标示“大米”,有的标示“稻谷”,两种标示方式都可以吗?哪个对?
答:按照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生产者根据自身生产加工原料的情况进行标示,若直接使用大米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大米;若使用稻谷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稻谷。类似还有分装芝麻油的企业和以芝麻为原料生产芝麻油的企业。除了配料表标示的不同,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
4.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如何标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种名称。
婴幼儿食品使用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株名称。
添加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10的6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标示。
5.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
答:根据GB 7718-2011问答二十五,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三种:
(1)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3)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两种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种超过25%,另外一种不超过25%,根据GB 7718-2011中4.1.3.1.3条款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也可按照统一标示食醋,并以食醋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
又如,根据GB 7718-2011关于配料表标示的相关规定,当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时,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酒基名称,无需另行标示酒基的原料名称。
6.多级复合配料应如何标示?
答: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展开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7.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时加入水,但加工过程中有损失,是否需要考虑水分的损失?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
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挂面在制作过程中是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是指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8.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
答: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饮用水”或“纯净水”等名称标示。
9.如何判断一个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否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采用统一名称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 7718-2011规定配料表中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按照GB 7718-2011规定的真实准确原则,标签上应当确保“用了什么标示什么”,例如GB 2760中的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标示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标示苯甲酸、苯甲酸钠或同时标示两者。
根据GB 2760,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TBHQ为其英文名称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的缩写,该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为特丁基对苯二酚,在标示时可以选择合适的符合GB 7718-2011要求的方式。
食品添加剂还可以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加国际编码(INS号)的形式,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此外,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用单独立项的方式标示。
10.如何理解“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
答:“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起到了GB 2760中3.2条款规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就是指在该终产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剂无功能作用。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11.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标注了制法是否违反标准规定?
答:不需要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制法。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按照GB 2760中的规定正确标示包含食品添加剂制法的名称。
12.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如何标示?
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可以根据实际添加量一一标示;也可以体现其复配的属性。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均应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13.当仅使用食品用香精时,可以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香料”吗?
答: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产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说明。
如何判断“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答: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2)“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1.单件预包装食品能否不标示“规格”?
答: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2.净含量的标示是否需要修约位数?
答:净含量的确定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计量的规定执行。不需要标示修约位数,保留整数即可。
3.如何理解标准4.1.5.5条款中的“同一展示面”?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包装物,同一展示面该如何确定?
答:4.1.5.5条款是对净含量标示在标签版面位置的要求。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展示面(版面),以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
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该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以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为主要展示版面;如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积也相近时,可自主选择主要展示版面。
4.产品包装为圆柱体,净含量和产品名称能否不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视觉版面,但在同一展开版面?
答:不能,版面设计时应设计在一起,展示时能够摆在同一视觉版面上。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以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的标示。
5.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净含量的高要求是以单件预包装的净含量计,还是以总净含量计?如当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字高要求应≥4mm(以净含量为600mL计),或是应≥6mm(以总净含量为2400mL计)?
答:里面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以各自的净含量计,外包装以总净含量计。
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当固相物质含量为多少时视为主要食品配料?以什么作为参考依据?
答:4.1.5.6条款要求如实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或占净含量的比例。有些食品是固、液两相,如“糖水桃罐头”等,当此类食品采用金属罐容器包装,消费者一般无法观察到内容物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在标签上明示沥干物(固形物)的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应靠近净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态、悬浮状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1.如何理解GB 7718-2011对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该“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包含了生产、制造、包装等几个含义。因此,GB 7718-2004中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GB 7718-2011中统一标示为“生产日期”。也就是说,“生产日期”在GB 7718-2011中拥有更广的范畴,既包括传统意义的“制造日期”“灌装日期”,也包括将食品置入最终销售单元的“包装日期”和食品能够进入销售领域的出厂日期。
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可以标示为固定时间段的形式(如保质期6个月),或具体日期的形式(如保质期至2014年11月1日)。
GB 7718-2011中作为时间度量的年、月、日分别指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企业应考虑自然发生的年、月、日时间长度的浮动,并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保质期的标示。
如根据工艺需要,经“后熟”等工艺存放后的成品,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描述产品的日期。
大包装产品分装后,其生产日期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进口食品在国内进行分装,属于应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操作。根据GB 7718-2011 的2.4条款规定,生产日期应标示为在国内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如果该产品是属于半成品,则依据企业规定,按照“半成品”进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装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即,其“生产日期”应标示“包装日期”。
无论何种情况,食品的生产日期应该按照GB 7718-2011的2.4条款,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
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当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的标注方式时,能够方便消费者读取、识别生产日期信息,而不是界定大包装食品与小包装食品的区别。该条款中的“包装体积较大”及“小包装食品”是对GB 7718-2011中4.1.7.1条款“见包装物某部位”情况下操作方式的指导与建议。
2.如何理解标准4.3.2条款?是否意味企业此类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另外是否不管是不是最小销售单元只要符合此条款前提的预包装食品都可以如此标示?
答:根据4.3.2条款及3.9条款的规定,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应当标示所有强制性标示内容,但标签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
这两个条款分别考虑了食品的本身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的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标示与否由企业自行决定。
3.标准附录C.4保质期可以表达为:“此日期前最佳”与“……之前最佳”。请问这两种表达所描述的日期是否是保质期最后一天?
答: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这个期限内食用可以保证消费者获得最佳的食品品质。生产者可以通过科学验证后确定并采用标签标示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本问题中提到的日期是保质期的最后一天。
4.贮存条件中的“常温”“阴凉干燥处”的定义?
答:常温是指未经人为调节的自然温度;阴凉干燥是相对于日晒和不通风、潮湿而言;日晒是指直接日晒和贮存环境受日晒影响温差很大的情况。
5.关于进口食品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答:保质期取决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材料、储运过程等多种因素,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确定,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保证。但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6.保质期计算的起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GB 7718-2011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者可以自主决定以具体时间的形式或固定时间段的方式标示保质期,但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可以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或以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7.某些茶叶是否能免于标示保质期?
答:茶叶作为一类种类繁多的食品产品,具有多种特定的品质,茶叶在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利于保持品质的变化。生产者应根据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流通过程和消费习惯确定适当的期限为保质期。因此未将茶叶纳入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各自”怎么理解?标签上如何标示?采用什么引导词?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明确标示的主体,需要有引导词,引导词应使用标准4.1.6条款规定的用语。可以使用生产商、经销商等不易引起误解的用语。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
“分装”也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形式,包含在4.1.6.2条款界定的范围内,在标示分装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时,应按该要求执行。必要时,除“生产者”“经销者”的信息外,还可标示“分装商”的信息。
2.如何理解“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答:GB 7718-2011中第4.1.6.3条款所规定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地,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1.标准中的质量(品质)等级的定义是什么?
1.精炼大豆油或花生油是否为致敏物质?中国未规定的致敏物质在标签上标注是否违规?
八、检验方法标准
来源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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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亚丽
审核: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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