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这是想让他们几个专家来背锅挨罚,他不干!
他说他要申诉,希望我和广大专家朋友能站在专家的立场,帮他想想办法,让他免于被处理,或者是减轻处理。
我能想到的是,从这两个方面去提出异议。
思路一:
既然你监管部门说,是因为没发现两个投标人IP地址一致,导致的投诉,那么我反过来问你:
正常情况下,投诉人是不可能知道其他两个投标人IP地址一致的,因此按照常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会是IP地址一致。
如果投诉人知道其他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他是怎么知道的,是否涉嫌非法取证?是否有相关工作人员泄露此信息给投诉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如此规定:
如果投诉人是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向该局投诉,你局是否应该严格执行该条规定,对投诉进行驳回?
如果有相关工作人员泄露此信息给投诉人,你局是否启动了调查程序,是否已经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理、惩戒?
如果投诉人涉嫌非法取证,对其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比如非法侵入招投标电子平台信息系统查看其他投标人的IP地址是否一致,请问你局是否进行了报警处理,公安部门是否接警,有无相关记录?
(明明是你监管部门巡查发现的问题,却要扯上投诉,那么先把这些问题抛给你你监管部门)
思路二:
如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是没发现IP地址一致,而是另有事项,那么根据前面的规定,你局应该对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则IP地址一致的问题,就和投诉事项无关。
那么你局给出的“没有点开系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处理,致使本工程项目遭到投标单位投诉”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进而“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严重影响评标”的这个说法自然不成立。
因此,既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IP地址一致无关,那么自然就不存在“没有点开系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出处理,致使本工程项目遭到投标单位投诉”这一因果关系结论。
综上所述:你局对专家们所作出扣分的行政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推翻你监管部门的因果关系论断:人家投诉都没说评标专家未发现两个投标人IP地址一致,那么未发现IP地址一致导致投诉的结论自然是不成立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大家有啥好的建议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