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降低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现就禁售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灞桥区自管区均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1.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通告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6.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落实区级行业部门及各街办属地监管责任
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灞桥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灞桥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行业监管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立即予以制止。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的禁燃禁放氛围
区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生态环保工作做出贡献。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举报电话:
公安灞桥分局 029-86758110
区应急管理局 029-83532764
生态环境灞桥分局 029-83507048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