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为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条件之一,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因宅基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待补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促进了亲属和睦、邻里和谐。
同村族亲老李将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将其占有的宅基地归还自己管理使用。老李主张自己与案外人李某签订过协议,李某已将诉争地基转让给自己,目前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自己。
案件受理后,由于一直无法联系上小李,同时考虑本案不仅关乎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转让,更涉及亲情维系,处置不当易造成纠纷反复,不利于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决定实地查勘并进行上门调解。
法庭通过具体查看争议土地及房屋现状、丈量案涉地块面积、核实签订协议情况、询问当地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前期调处情况等,进一步找准了此案的症结所在。原来,本案涉及一个关键人物李某。李某是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曾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口头约定转让给小李使用并约定支付相应转让费,后又将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老李,因约定不明且无书面依据,老李和小李存在争议,因此引发纠纷。
宅基地小课堂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很多村民由于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否则双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END-
审核|区鸿雁
编辑|蒋应娟
作者|陈欢欢
来源|会泽法院
2025年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