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起,这5种物业费全面禁收!大厂业主们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摘   2025-01-25 11:43   江苏  


 一、重复缴纳物业费 


想象一下,你已经为自己的停车位支付了费用,却还要为“停车管理费”买单;或者你已经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却仍需支付所谓的“公共维护费”。

这些情况并非个例,而是许多业主都可能遭遇的困境。对于这类重复收费的现象,业主们完全有权利拒绝支付。


已购停车位却仍收“停车管理费”维修基金外另加“公共维护费”,此类重复收费现象屡见不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禁止重复收取物业费。

如电梯维保费已含在服务费中,却仍收“日常维护费”及“电梯年检费”,均属违规。

业主遇此情况,可拒交并投诉。


 二、超标的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被明确划分为四个等级,从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到0.35元不等。


一级1.00元/月/㎡,

二级0.75元/月/㎡,

三级0.50或0.45元/月/㎡,

四级0.35元/月/㎡。

尽管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但任何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都是不合理的。若物业公司收费过高,业主应果断拒绝。

部分物业为牟利,擅自抬升服务等级收费,比如将三级提至二级,这操作明摆的就是损害业主利。

业主可查当地物价规定,辨别物业费是否合理。


三、已用公共收益抵扣的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内的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摊位租金等,依法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些收益通常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并在年底时发放给业主,或用于抵扣物业费。



对于这部分已经抵扣的费用,业主无需再次支付。


物业公司在此仅扮演代管代收角色,负责代为管理和运营这些公共收益,确保它们能够合理、透明地用于小区的维护、改善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上。

年终物业应将收益分发给业主或抵扣物业费。若物业未执行,业主可要求抵扣物业费。


 四、过度预收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为了保障服务的连续性,提前收取一定的物业费是可以理解的。
但法律规定,预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在现实中,有些物业公司却会预收一整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费用。


面对这种不合理的预收行为,业主们应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实中,不少物业预收一整年甚至更久,违反法规且增业主负担。



 五、未经同意的额外服务物业费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运营中,物业公司可能会提供一些额外的服务,如代收快递等,并据此收取额外费用。


来源:楼姐说房、职讲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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