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不得开展培训!

文摘   2024-12-31 11:41   甘肃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01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实训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部分欠缺,缺少携带型接地线,动力实训板欠缺自动往返控制、带熔断器互感器的电动机运行控制电路接线功能,且摆放不集中,不符合《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第5.1.3条的要求;部分设备设施破损,功能不足,用电设备开关不带漏电保护装置和防护装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6.5.3条的要求;培训现场欠缺电工、焊工操作实训操作规程,培训教学场地无明确教学场地区域分布与路线指引,培训教学场地指引不明;焊工气瓶摆放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4.4条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以上问题均表明该实训场所不能满足有关实训教学要求,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对该培训学校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完毕。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学校罚款1万元。



02

专家评析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第5.1.3条规定“实际操作训练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6.5.3条规定“严格使用1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开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开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第14.4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培训学校为培训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其培训内容本身就包含用电安全,属于高危工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培训过程中造成事故,但该培训学校实训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设施部分欠缺,缺少携带型接地线,动力实训板欠缺自动往返控制、带熔断器互感器的电动机运行控制电路接线功能,且摆放不集中,不符合《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第5.1.3条的要求;部分设备设施破损,功能不足,用电设备开关不带漏电保护装置和防护装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3.6.5.3条的要求;培训现场欠缺电工、焊工操作实训操作规程,培训教学场地无明确教学场地区域分布与路线指引,培训教学场地指引不明;焊工气瓶摆放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14.4条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以上问题均表明该实训场所不能满足有关实训教学要求,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培训学校进行处罚。



本期“以案普法”,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知识点自测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  )。


A.教育部门

B.应急管理部门

C.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答案:B

-点击查看答案-









来源:陇南消防


END


总监:杨建飞
监制:仇凌刚
审核:陈志龙
编辑:韩玉环


点击“分享”、点亮“赞”、“在看”

就是对应急人最大的鼓励!

宕昌应急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宣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