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郑鑫”问:纪律处分条例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如果行为人收受了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但没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还构成违纪吗?如何认定行为人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呢?
答: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只要收受财物的行为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实可能性就应当禁止,并不需要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实际后果,也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而不能依据行为人的理解来判断。
通常情况下,党员干部收受以下人员的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三是与行使本人职权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党员干部收受了上述人员所送的财物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还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以及一般的、正常的交往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前提是给予财物的一方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行为人也没有利用职权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否则应以受贿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按受贿罪论处,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关于纪法衔接的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