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书!事关中卫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文摘   2024-11-08 21:54   宁夏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卫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费分离政策。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以元/千瓦时为单位计费。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从按“充电时长"或“充电时长+充电功率"的模式过渡到按充电电价、服务费分别计费模式。务必于2024年12月20日前全面实行价费分离政策。用户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推送充电电量、电费、服务费等必要信息。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自2024年9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4986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鼓励错峰充电,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营商等主体,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当居民电价政策发生变化时,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电价政策相应调整。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落实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严禁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转供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严禁在用户扫码支付、信息推送等环节插播违法违规广告、误导消费等行为,不得强制用户接收广告,不得干扰正常充电缴费。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或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栏)等方式,向用户公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标准,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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