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动天然气管输领域规则与国际标准规则接轨,保障天然气管网设施安全、平稳、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规定,国家管网集团组织编制《国家管网集团天然气管网平衡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客户意见。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5年1月20日17:00前将相关书面意见反馈国家管网集团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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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网集团天然气管网平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油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动天然气管输领域规则与国际高标准规则接轨,保障天然气管网设施(以下简称管网)安全、平稳、高效运行,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管网集团管网平衡管理。
第三条 管网平衡规则遵循市场交易为主、物理措施为辅,鼓励主动平衡、惩罚被动平衡,总体平衡计算、专项财务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管网平衡管理参与主体包括托运商、国家管网集团和交易机构。本规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业务需求,对各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第五条 托运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其自身进出管网气量平衡负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则要求,主动将自身不平衡气量控制在限值以内。
(二)自身不平衡气量超出限值时,配合国家管网集团实施管网平衡管理,并缴纳不平衡调节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三)通过国家管网开放服务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管网交易平台)获得托运商自身不平衡信息和管网整体不平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国家管网集团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于自有管网安全限值范围开展管网平衡管理,保障管网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二)为托运商提供公平无歧视的平衡管理服务。
(三)组织交易机构开展不平衡气量交易。
(四)负责托运商和管网整体平衡管理,必要时组织开展商业/物理平衡管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
(二)开展管网不平衡气量相关交易。
(三)负责自身天然气交易系统的建设与运维,保障天然气交易系统稳定有效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在每日 12:00 前,通过国家管网交易平台向各托运商分别公布其自身日不平衡气量及其超限气量、自身累计不平衡气量及其超限气量、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及其超限气量等上一日不平衡信息。
第九条 各类不平衡气量计算公式如下:
(一)托运商日不平衡气量=日进气量-日出气量-日不平衡气交易量-日代购/代销分摊气量。
其中:不平衡气交易,卖出量为正,买入量为负;代购/代销分摊,卖出量为正,买入量为负。因国家管网集团启动应急预警或应急响应等管网运营企业原因造成的进气量与出气量差值,不计入托运商日不平衡气量。
(二)托运商日不平衡超限气量=日不平衡气量-日不平衡限值。
(三)托运商累计不平衡气量=日不平衡气量+上一日累计不平衡气量。
(四)托运商累计不平衡超限气量=托运商累计不平衡气量-托运商累计不平衡限值。
(五)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各托运商累计不平衡气量之和。
第十条 托运商应当根据自身日不平衡气量情况,按需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平衡,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日指定,协调上下游供用气企业调整上下载量。
(二)使用不平衡交易服务,与其他托运商交易不平衡气量。
(三)使用国家管网集团服务产品,调整自身不平衡状态。
第十一条 托运商有权对国家管网集团已审批并发布的当日日指定进行变更,变更时间截至当日 16:00 前。国家管网集团应在当日 18:00 前予以审批和发布,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托运商。
第十二条 使用不平衡交易服务操作流程。
(一)托运商在当日 19:00 前通过国家管网交易平台提报不平衡气量交易需求,主要内容包括意向交易气量、意向报价、交割时间、交割点(含引起不平衡的气源点、交易枢纽)等信息。
(二)国家管网交易平台将不平衡交易服务使用需求推送给交易机构交易系统,生成不平衡交易订单,同时生成管输商务路径作为配套管输服务的收费依据。
(三)交易机构开展不平衡交易撮合,并将交易结果推送给国家管网集团及该托运商。
第十三条 使用国家管网集团服务产品调节不平衡气量,需与国家管网集团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提交日指定。
第十四条 若托运商日不平衡气量超出日不平衡限值,或其4 / 8累计不平衡气量超出累计不平衡限值,自动触发不平衡调节服务,并缴纳不平衡调节服务费。其中:
(一)托运商日不平衡调节服务费=托运商日不平衡气量与日不平衡限值差值的绝对值×0.03 元/方(含税,下同,后期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为准)。
(二)托运商累计不平衡调节服务费=托运商累计不平衡气量与累计不平衡限值差值的绝对值×0.03 元/方。
(三)托运商日不平衡调节服务费和累计不平衡调节服务费,按照就高原则收取其中一项。
(四)当托运商日不平衡气量小于等于 1000 方时,或托运商累计不平衡气量小于等于 10000 方时,国家管网集团免收不平衡调节服务费。
第十五条 国家管网集团应当根据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情况,结合生产运行情况实施代购/代销或物理平衡措施,保障管网整体平衡。
第十六条 当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超出管网不平衡限值时,国家管网集团优先实施不平衡气量代购/代销措施。
(一)代购/代销实施程序及要求。
1. 国家管网集团向交易机构推送代购/代销需求,主要包括5 / 8交易性质(国家管网集团代购时为买方,代销时为卖方),意向交易气量,意向报价,交割点(含引起不平衡的气源点、交易枢纽),交割时间等必要信息。
2. 交易机构组织具备交易资格的托运商开展竞价交易,并将交易结果推送国家管网交易平台。交易结果包括总成交气量、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及每单的成交对象、成交气量、成交价格、交割点名称等信息。
3. 国家管网集团可按需多批次开展代购/代销,但代购/代销总量不超过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与管网不平衡限值差值的绝对值。
4. 国家管网交易平台核算不平衡引发方应分摊的已交易金额及气量,生成分摊气量对应的管输商务路径,推送相关托运商。
5. 国家管网集团与不平衡引发方完成代购/代销成本结算。
(二)代购/代销相关成本由所有不平衡引发方按比例分摊。
1. 代购/代销总成本=各批次代购/代销成本之和。
2. 托运商分摊成本=托运商分摊气量×加权平均价格。
(1)托运商分摊气量=分摊比例×代购/代销总气量。分摊比例=某托运商累计不平衡气量超限部分的绝对值÷所有不平衡引发方累计不平衡气量超限部分的绝对值之和。
(2)加权平均价格=代购/代销总成本÷代购/代销总气量。
3. 当托运商累计不平衡气量小于等于 10000 方时,不参与代购/代销气量分摊。
(三)国家管网集团对参与代购/代销的托运商,收取相应的6 / 8管输费。托运商代购/代销管输费=分摊气量×管输费单价。
托运商存在多个气源同时上载天然气的,按照加权平均管输费单价收取。
第十七条 当采取代购/代销措施后,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仍然超出管网不平衡限值时,国家管网集团有权继续采取物理平衡措施。
(一)物理平衡措施总实施气量为扣除代购/代销气量后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与管网不平衡限值差值的绝对值。
(二)在物理平衡措施总实施气量额度内,按照扣除代购/代销分摊气量后的托运商累计不平衡气量超限数值“从大到小、全额实施”的原则,选取排名靠前的不平衡引发方作为实施对象。
(三)国家管网集团通过国家管网交易平台向实施对象发送启动物理平衡措施的提醒信息。提醒信息包括实施对象(含引起不平衡的气源点、用户),拟实施时间,拟实施气量等。
(四)国家管网集团在发布提醒信息 2 小时后实施物理平衡措施。
第十八条 国家管网集团设置银行账户,负责对平衡相关结算业务,进行统一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管网平衡服务费结算采用“日清旬结”管理模式。每日 12:00 前,国家管网集团对上一日平衡服务费及相关管输费进行记账;每月 5 日、15 日、25 日对上一周期上述费用出具结算依据,与相关托运商完成结算。
第二十条 国家管网集团有权根据托运商在服务合同期内不平衡管理情况,在托运商分级管理时予以考核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一条 托运商对收到的不平衡气量、费用账单等平衡相关信息存在争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管网集团提出调解申请。国家管网集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管网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附件:管网平衡规则相关术语含义
(一)管网平衡管理:指为了保障天然气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托运商或国家管网集团采取的包含日指定变更、不平衡交易服务、国家管网服务产品、不平衡调节服务、不平衡气量代购/代销、物理平衡等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不平衡引发方:指当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超出管网不平衡限值时,累计不平衡气量超出累计不平衡限值且方向与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一致(同为正值或负值)的托运商。
(三)日不平衡限值:日常为托运商输气日进气量的±3%;重大节假日(国庆、春节)期间为托运商输气日进气量的±4%。
(四)累计不平衡限值:日常为托运商输气月内日均进气量(该月首个输气日至该输气日进气量均值)的±8%;重大节假日(国庆、春节)期间为托运商输气月内日均进气量的±10%。
(五)商业平衡措施:指通过天然气交易、使用平衡服务等市场化手段控制不平衡气量的平衡措施。
(六)物理平衡措施:指通过压力或流量控制措施,来限制上游资源进气量、或下游用户分输气量、或储气库注采气量,必要时可以强制关阀的平衡措施。
(七)管网不平衡限值:为确保管网设施高效运行,而设定的管网整体不平衡气量限值,日常为所有托运商输气日进气量的±8%;重大节假日(国庆、春节)期间为所有托运商输气日进气量的±10%。
(八)平衡:指某一时间,托运商进出天然气管网设施气量数值相等或者差值在允许限值范围内的状态。
(九)总体平衡法:指以某一时间托运商或管网整体所有进出天然气管网设施的气量为对象,分别计算托运商或管网整体的不平衡气量的方法。
(十)平衡服务:指国家管网集团向托运商提供的,便于托运商控制其不平衡气量的服务。包括不平衡交易服务、不平衡调节服务及便于托运商调整其进出管网气量的相关服务产品等。
(十一)不平衡交易服务:指国家管网集团依托自有交易枢纽,向托运商提供的托运商间转移不平衡气量的服务。两个托运商完成交易后,视为卖方将不平衡气量转移至买方。
(十二)不平衡调节服务:指国家管网集团利用自有天然气管网设施为托运商提供的临时存借气服务。在允许额度内,托运商可以使用不平衡调节服务,将上载气量临时存入天然气管网设施或临时借用天然气管网设施气量满足下载气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