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名下的住房转让给他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装修费吗?可以减除的装修费有比例限制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税。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二、个人名下的商铺等非住房转让给他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装修费吗?
答:对于非住房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凭发票扣除。
三、纳税人购买精装房,装修费是否包括在契税的计税价格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本公告自2021年9月1号起开始施行。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要求吗?
以下是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六、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对会计核算与处理有哪些要求?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
综上,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对会计核算与处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