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建设 | 信访举报工作指南(第二期)

文摘   2024-10-14 20:0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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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工作指南

(第二期)


检举控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在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作为实现非法目的的手段。诬告陷害行为不仅牵制了纪检监察机关大量工作精力,严重浪费了行政成本,更破坏了政治生态、污染了社会风气。对于诬告陷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高压态势,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鼓励和提倡实名检举控告

公司纪委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公司纪委与署名举报人核实有关信息时,若是冒用、假借他人信息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则视为匿名举报。

实名检举控告一是有利于公司纪委提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效率,深入开展核实调查工作,更好地将检举控告人的相关检举控告转化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果;二是有助于公司纪委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三是有助于举报人更加认真负责的向公司纪委提出自己的检举控告。

二、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一)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具体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请勿内容空泛、道听途说、凭空想象,如:“某某是腐败分子,你们一查便知”等。

(二)请勿重复举报。公司纪委受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后将按程序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请勿再多头、多层重复举报。

(三)不要“贴牌戴帽”举报。为了解决个人利益诉求,将党组织、党员或其他干部职工列为检举控告对象,但反映的问题与被检举控告人不具备关联性、无具体违纪违法内容的信访举报件,俗称“贴牌戴帽信访”,该类信访举报公司纪委不予受理。

(四)不要“以访代诉”。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解决,公司纪委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五)不要诬告陷害。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关于诬告陷害的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诬告陷害反面案例


案例一:普洱市市管干部张某某(中共党员)诬告他人问题

 张某某得知周某拟提拔到其主管的部门任职,因认为周某能力强,到该部门任职可能会抢了自己的风头,难以驾驭、不好管理,便将道听途说的一些传言和议论收集整理后,撰写成4份匿名举报信寄送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周某存在4个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意图使其不被提拔任用。

经普洱市纪委监委认真核实,反映问题均不属实,认定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近期,张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张某某还被取消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市人大代表职务。


案例二: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干部刘某某(中共党员)诬告他人问题

 刘某某在与干警张某同时被上级机关借调工作期间,认为自己被张某打击排挤,为达泄私愤的目的,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先后通过邮局2次投递6封匿名不实举报信,通过网络举报受理平台2次进行不实举报,冒用刑满释放人员名义举报张某存在索贿行为,以张某妻子口吻举报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关系及性关系等虚构事实,意图使张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经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并将调查核实中发现刘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移交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办理。经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近期,刘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被调离原单位。


案例三:昆明市石林县某村党支部党员韩某某诬告他人问题

韩某某因在办理其建房手续过程中未达到个人预期,迁怒于本村组党员干部张某某、鲍某某和侯某某,认为是张某某、鲍某某和侯某某与其“过不去”。为达到将张某某、鲍某某和侯某某“拉下马”、让自己中意的人担任村干部的目的,便编造张某某、鲍某某和侯某某威胁、阻拦其新建房屋,对其进行殴打的不实信息,并连续4日共18次向纪委监委12388网络举报网站进行重复举报。

经石林县纪委监委认真核查,韩某某反映问题均不属实,对相关不实检举控告问题进行了澄清,并对韩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立案审查。经查,韩某某身为中共党员,采取捏造事实的方式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责任追究,在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近期,韩某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图文 | 公路建设公司 纪检工作部(案例来源“清风云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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